2009年6月2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2009年第8号(总第148号)公告的形式批准发布GB24155━━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T24156━━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24157━━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及GB/T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4项标准,并规定4项标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2010年1月1日来临之际,电动摩托车标准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并引发了一场下至普通民众、上至政府高层的大讨论,讨论的焦点集中于一直被视为非机动车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归属问题上。这场争论最终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2009年12月15日下发的《关于电动摩托车相关标准实施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节点暂告一段落。
《通知》要求:《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涉及电动摩托车的内容在2010年1月1日如期执行。虽然《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在最终执行阶段被打了折扣,但无论如何,这4项标准的出台本身就标志着中国电动摩托车行业已开始进入有“标”可依、有“准”可循的时代,这对中国电动摩托车行业的发展可谓是一个里程碑性事件。
标准简介
电动摩托车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照了已有的GB/T18334.1━━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T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及台湾的CNS《电动机器脚踏车安全要求(草案)》,并结合了当前我国电动摩托车行业现状。
为了给电动摩托车技术发展留下充裕的空间,多数电动摩托车标准暂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旨在指导和规范电动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而且标准体系和标准项目尽可能与国际或其他地区的要求相协调;标准适用范围主要局限于纯电动摩托车。此外,由于电动摩托车是电动车辆的一种,为了保证标准间的相互协调,对凡是能够从已有的电动汽车标准中直接引用的一些基础内容,不再另作规定,同理,标准中与普通摩托车相同的其他安全要求,也直接引用已有的标准内容。
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前提下,4项摩托车的安全要求、动力性能试验方法、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以及通用技术条件等4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电动摩托车是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两轮摩托车或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是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或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及由电力驱动的三轮轻便摩托车。
标准起草过程
电动摩托车标准制定工作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标委、摩托车分标委共同组织,吸收行业相关单位(包括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相关检测机构、电动汽车企业、电池企业和电动机生产企业)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共同讨论,开展标准的制定工作。
其中《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和《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为主执笔单位,《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和《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及续驶里程试验方法》标准由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上海摩托车研究所)为主执笔单位。
标准起草工作组成立后召开了多次会议,讨论标准的制定工作。
2006年6月29日,标准起草工作组在天津召开了第1次会议,讨论确定了首批制定的6项标准,并初步确定了6项标准的结构框架。6项标准分别为:《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及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定型试验规程》、《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机及控制器技术条件》。
2006年9月8~9日,标准起草工作组在上海召开第2次会议,对形成的标准草案进行讨论,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王富昌副司长,于永波处长出席会议并作指导,参加会议的还有上海、江苏、浙江省经委领导、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4个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无锡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电动自行车企业及标准起草工作组单位,与会代表对6项标准进行逐条讨论,并听取了地方经委对电动摩托车行业发展以及标准起草工作的建议。
此后,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第2次会议上对标准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并针对标准内容以及标准的可操作性对4辆不同形式的豪华款“电动自行车”进行了试验验证,结合试验情况,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形成标准草案第2稿。
2006年10月8~9日,标准起草工作组在无锡召开第3次会议,即电动摩托车标准研讨会及标准讨论会,研讨会邀请了世界电动车协会主席陈清泉、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庥、亚太电动车协会执行委员周鹤良、公安部交通科学研究所应朝阳、电工协会电动车辆分会秘书长孙力及电动车辆企业代表参加,专家们对电动车辆管理及标准制定工作发表了意见和建议。研讨会后,工作组组织相关人员对标准进行了进一步讨论。
2007年1月30~31日,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及上海摩托车研究所两家标准的主笔单位,对整车的5项标准进行了一次统稿,确定了最后的征求意见稿,发工作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2007年11月14日,国标委发布QC/T791-2007《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定型试验规程》和QC/T792-2007《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机及控制器技术规范》2项标准。
2009年6月25日,国标委以2009年第8号(总第148号)公告的形式批准发布GB24155-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等4项标准,并规定4项标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标准出台意义重大
上世纪末以来,电动自行车凭借便捷、省力、价格低等优点,受到消费者的普遍欢迎,加之城市“禁限摩”为电动自行车让出了部分市场空间,电动自行车的市场在不断扩大。1999年《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发布,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一次充电后的续驶里程不小于25km,有骑行功能。
然而,随着市场不断扩大,消费者的需求也呈多样化发展。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制造“卖点”,电动自行车产品不断演变升级,部分产品取消了人力骑行功能,电池容量扩大、速度提高、质量加大,摩托化现象已十分普遍和明显,技术指标游离于《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的规定之外。加之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标准进行及时规范和管理,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现象愈演愈烈。这种状况实际上就是不具备生产摩托车条件的自行车生产企业依靠现有的自行车生产技术和设备生产摩托车产品,其结果可想而知。
首先,生产自行车产品的技术要求远低于摩托车产品是不争的事实,由于受自行车生产企业既有技术水平的限制,导致安装在超标“电动自行车”上的电动机、控制器、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技术水平基本停留在普通电动自行车的水平上。此外,由于目前市场上的摩托化的“电动自行车”价格显著低于摩托车产品,生产企业为控制成本不得不选择一些低档配件,整车品质无从保障,从而使消费者的权益频频受到侵害。
其次,许多摩托化的“电动自行车”取消了人力骑行功能,车速大大超过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15km/h的最高车速,这样的车辆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势必给行人带来安全威胁;另外,目前摩托化的“电动自行车”大部分是做了一些简单技术改动的普通电动自行车,其车身质量增大、车速提高的同时,车辆的承受能力和安全性能却没有相应的提高,在骑行过程中,极易出现翻车、车身断裂、制动失控等安全故障,给使用者的生产安全埋下了极大的隐患,近年来涉及电动自行车(摩托化的“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逐年递增。
电动摩托车标准对安全、性能指标都有相应的规定,将对生产企业形成一定的限制和制约,而且可以标准为参照对产品进行监测、鉴定,敦促和监督企业生产合格的产品,保障消费者权益,减少交通安全隐患。
电动摩托车标准出台的意义不仅在于通过标准约束企业的行为,更在于通过制定准绳,促进电动摩托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新能源技术的不断发展,加之具有操作简单、骑乘舒适、维护方便、噪声低、节能环保等优点,电动摩托车作为传统燃油摩托车产品的理想替代品正逐渐被摩托车行业纳入视野。目前我国有部分规模较大的摩托车企业已研制出技术较为成熟的电动摩托车产品,还有不少摩托车生产企业正在尝试进入这一领域,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标准,电动摩托车在技术发展中的一些问题找不到相应的依据,而且由于电动摩托车准入制度不健全,电动摩托车产品一直没有进入产品公告。随着电动摩托车标准的实施及不断完善,电动摩托车将逐渐被纳入规范管理,有利于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和市场秩序,使电动摩托车和行业发展逐渐步入正轨。 (摩托车技术)(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