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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管理要避免削足适履

2011-06-07

新华社刊播文章指出:

电动自行车管理

要避免削足适履

昨天,新华社刊播记者南辰的新闻分析《电动自行车管理要避免削足适履和脚痛医脚》。文章指出,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四部门最近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四部门出台的通知也引发了媒体和网民的一些忧虑。

文章提出,在记者看来,《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是否需要修订关系到电动自行车行业、电动自行车消费群体等多方利益,需要广开言路,吸纳民意。

一方面,要看到电动自行车行业近些年对标准的“实际突破”和销售环节的非法改装等是一种不合规的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和行业健康发展带来巨大隐患;另外一方面,也要看到现代城市半径的不断延展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使十几年前制定的20公里/小时的标准上限显得不合时宜,确实与民生需求有一定差距。如果不正视科学、合理修订国标的民生呼吁和行业呼声,一刀切地淘汰所有超标车就成了削足适履。

对于通知中提到的“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意味着什么,两年多前那场围绕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大讨论有一种误读,以为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意味着要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机动车管理,甚至理解为超标车要上机动车道。其实有关部门对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在刹车系统等方面有两套截然不同的标准,并不能仅仅因为速度的重叠混为一谈。此外,从法律界定的角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等同于电动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也是不妥的。

记者认为,结合中国的国情,当前各地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和路面管理都需要一定程度的创新。实际上,上亿人选择电动自行车出行的现状意味着城市管理者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用更全面的视角审视电动自行车的作用,力争打造出更完美的个体机动解决方案。(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