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6月27日讯 (记者 谢银波)电动自行车到底该不该上路?汽车临时停车位怎么收费?代驾行为又如何加以规范——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正在审议的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草案)》备受市民关注。其中,《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简称《草案》)提请二审,记者发现,《草案》对于原条例草案中涉及限制电动自行车的条文做了较大修改,将“禁止”改为“限制”。
电动车由“禁行”改“限行”
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问题一直是市民们争议较大的问题,公众大多认为电动自行车不宜一禁了之,对于广大邮政、快递行业的工作人员来说,如果“禁电”对其影响将会非常大。
据了解,针对市民的不同意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专门组织相关部门到广州、东莞、珠海考察三市禁限电动自行车的情况,并赴北京征求了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公安部交管局的意见。因法律依据不足,全国人大内司委、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不赞成全面“禁电”,认为可以划定区域、路段、时段“限电”。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认为,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为主、“禁止”为辅的策略较为稳妥。《草案》拟规定,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区域、路段、时段通行,交警部门可以在主要城区、繁忙路段和时段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以保障交通安全;对超过国家标准(最高时速20公里、车重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则禁止上路通行。《草案》还拟规定,对有特殊需要的邮政、快递、等“网开一面”,可由交警部门核发专用标志上路通行。
路边临时停车
按计时累进收费
近年来,临时停车位变身私家停车场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征求公众意见时,多数市民“力捧”推行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认为这样可以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城市道路资源,通过经济杆杠来调控停车行为,符合深圳当前的实际。
根据市民意见,《草案》拟规定,路边临时停车位只在次干道及以下等级的道路上设置,并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对于市民关注的收费问题,《草案》还拟规定,路边临时停车收费实行计时累进收费制度。收费路段停车超过二小时,车主应当续费,且每次续费不得超过二小时。路边临时停车收取的费用将上缴市财政专户,并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
提供代驾服务
双方应签订协议
随着国家修改法律加重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一些酒店、酒楼、娱乐场所等开始出现为顾客提供“代驾服务”。
为减少由代驾而引发的矛盾,《草案》拟规定,酒店、酒楼、娱乐场所等服务单位,指派或者聘请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为其服务对象提供机动车代理驾驶服务的,应当签订代驾协议,登记代驾人和服务对象相关个人资料、目的地及车辆资料。
加大打击非法营运力度
为打击非法营运,《草案》加大了对非法营运的处罚力度。对于未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从事营运活动,或者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除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外,交警部门将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暂扣该机动车行驶证三个月。
涉及电动自行车条文修改前后对照
《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涉及电动自行车条文修改前后对照
修改前
市政府可以根据公共交通覆盖情况和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限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上路行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特定路段、时段,限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上路行驶。
禁止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修改后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限制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警用车辆及从事邮政、快递、市政公共设施抢修业务的车辆除外。
车身重量超过四十公斤、实际最高时速超过二十公里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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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特区交通违法处罚条例》拟规定:
一年内两次醉驾
将被吊销驾照
为有效惩治醉驾行为,并与最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致,我市加重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特区交通违法处罚条例》)一年内两次醉驾的,除了给予罚款和刑拘处罚外,还将吊销驾驶证。
修改后的《特区交通违法处罚条例》拟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以下拘留。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拘留。一年内两次醉酒后驾驶的,除给予罚款和拘留处罚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修改后的《特区信访条例(草案)》拟规定:
对生活困难信访人给予必要救助
根据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简称《特区信访条例(草案)》),我市将建重大事项信访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目前,《特区信访条例(草案)》已通过市第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统一审议,有望在今日召开的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根据《特区信访条例(草案)》,我市将建立信访救助制度,对信访事项难以划分责任主体或者无主管部门的信访人,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予以必要的救助。
《特区信访条例(草案)》增加了信访风险评估机制一项,即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建立重大事项信访风险评估机制,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修改后的《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草案)》拟规定:
强行制造“被精神病”
医疗机构或被究刑责
为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新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草案)》(简称《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草案)》,严格规定了精神疾病诊断的提出人只能是本人或监护人,并且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在特定的医疗场所做出。
“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有权提出专家复核。复核专家应当是没有参与过诊治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医生。对于不符合住院治疗标准的,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与此同时,(简称《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草案)》还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即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诊治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简称《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草案)》还新增了精神卫生信息公开、经费保障制度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