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新闻中心

NEWS

新国标加严摩托车排放控制

2011-11-21

今年5月12日,环保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2011年第38号文的形式联合发布《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号为GB14621-2011。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国家标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被废止。

如今,上述新标准已经正式实施。此次新国标主要是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均包括两轮和三轮)怠速和高怠速工况下排气污染物限值和测量方法进行了规定,是摩托车国Ⅲ标准的配套标准,同时适用于摩托车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以及在用车的排放污染物检查。其中,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保证车辆在生产环节达标,在用车检查保证和促进摩托车在使用阶段加强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污染物排放。

此前,我国执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GB14621-2002),即采用单怠速检测法,只检测普通怠速工况下的排放情况,存在一定弊端,不能充分反映真实车况。而双怠速排放标准要严格很多,增加了一个高怠速工况排放检测,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排放情况,并有助于发现高排放车辆尾气超标的原因以及混合气供给系统中的故障。通过新老标准对比发现,执行新排放标准后,新车型式核准的怠速排放控制限值比执行老标准平均下降50%左右,即单车污染物排放理论上可削减约50%。

新标准虽然在短期内加大了摩托车产品型式核准的难度,增加了摩托车生产企业的负担,但从长远来看,该标准的实施配合国Ⅲ排放标准,有助于加大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和监测力度,促进摩托车行业的技术进步,增强摩托车用户环保意识,同时也使我国的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来源:摩托车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