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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机动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认证

2005-10-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 , 决定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 ( 详细目录见附件 )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 , 凡列入本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 ,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 , 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 , 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

机动车灯具产品 ( 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 / 后位灯 / 制动灯 / 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 )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 , 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 (中国机电贸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