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篇 改革开放30年来,摩托车行业冲破了旧体制的桎梏,打破许多禁忌,发展了自我,影响了世界。按说伴随这一发展进程的地方政府,也同样经历着脱胎换骨的变化,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无限政府,到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发展政府和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的法治政府,再到经济上放开、政治上公开,维护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公开、公正、公平的透明政府……政府职能与时俱进,却盼不来一纸摩托车“解禁令”。
“禁摩”是地方政府职能的缺失,这正是摩托车在城市迟迟未能“解禁”的症结所在。
政府的基本职能是指政府管理的范围,亦即指政府所介入和干预社会的程度和方式。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各级政府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守夜人”,而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确保一方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开拓者。不断发布城市“禁摩令”,单对摩托车的上路行驶权予以限制,是政府介入和干预社会的程度和方式出了偏差,将城市管理者的职责抛于脑后 ,片面倚重政府职能的强制性特点,而忘记了政府职能的服务性特点。
这种无知和非理性的干预使城市出现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多种“禁摩”政策,为此派生出的形式和方法更是五花八门,个别地方政府将竞拍车牌照当成聚财的手段,以致车牌竞价大大高于车价成为世间奇闻。因为一般来讲政府干预也是经济活动,若对市场干预的收益远远高于其成本,何乐而不为呢?也有举办听证会的,但如果把一个原本就违法的决定再送入听证程序,更是错上加错。借听证程序极有可能把决定的违法性“给抹掉,仿佛“禁摩”一下就名正言顺了,政府官员执行起来更会理直气壮地以经过听证为由压倒一切疑问。听证就像一块遮羞布,成了一种伪程序。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实现的保障,令人遗憾的是,我们至今还没有出台《行政程序法》。没有完善的程序,一些具体规定在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实行起来难免会大打折扣,甚至落空。尤其当听证变味成一种时尚时,挂羊头卖狗肉的事自然难免。
市场运行并不是不要政府干预,但干预应该遵循一定原则。市场失效是政府干预的基础,反之,政府进行干预就没有必要。前述中为应对金融危机,中央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拉动内需的措施就十分必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纵向关系,虽然具体的功能有不同之处,但保民生、促发展却是共同的。
城市“禁摩”严重侵害了中国摩托车行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据不完全统计,摩托车销量因“禁摩”每年被抑制了大约500万辆左右,抑制的销售额大约在300亿元左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给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的最严峻的挑战,就是它必须彻底放弃一禁了之的做法,出台相关交通法规管理协调引导,而不是限制。矫枉过正的行政命令反映了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处理问题时的茫然、乏力和手段的匮乏,以及在城市管理上的职能缺失。以“禁摩”来降低城市管理成本甚至谋取私利,按官场的潜规则凌驾于法律之上行事,其力量是巨大和可怕的。
地方政府的“禁摩令”逃避了法律的监督,将之成为群体性暴虐的借口,全然不体恤人性,顾虑现实,恪守客观。更谈不上用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去分配城市资源,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现代社会当然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有效管理来提供良好的秩序和必要的稳定,但秩序也好稳定也罢,都只有在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时才具有价值,如果把它们上升为目的,是本末倒置;把管理上升为目的,更是本末倒置。不幸,这正是“禁摩令”的软肋。即使不提隐于其间的部门利益,往好里说是只图管理方便,注重虚伪的城市形象,而公民的个人权益就在这管理的方便和所谓城市形象中淡出了。
城市“禁摩”还远远没有成为过去时,我们的质疑和关注也一刻不会停止。(摩托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