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产业快速发展,产销量和保有量都在迅猛增长。2010年,我国电动自行车总产量达2954.4万辆,国内总销量超过2300万辆,同比增幅超过15%;累计出口163.4万辆,同比上升33.5%;累计出口金额达3,9416.4万元,同比增长69.5%。
截至2010年底,我国电动自行车的社会保有量超过1.4亿辆,其社会普及率已达10%。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目前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不少企业生产、销售违规电动自行车产品的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
2011年3月,由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四部、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就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监管,实现“规范管理,有序发展” 做出相关规定。
“通知”的要点包括:
1. 由各地省级政府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2. 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销售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
3. 严格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 严厉查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
4. 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5. 限制、淘汰并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同时研究制定交通发展规划,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完善电动自行车发展政策。
国家四个主管部、局联合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发布管理要求,这在电动自行车行业史上还是第一次。特别是作为国家道路车辆行业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介入电动自行车管理,非常值得关注。通过对《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的解读可以看出:
①多个主管部门,尤其是具有执法权的强力部门的介入,既说明国家对电动自行车行业加强管理的决心和力度,也表示国家多个管理部门在对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问题上开始协调一致,同时反映出电动自行车行业已经受到政府各主管部门的严重关切和重视。
②因各地区之间电动自行车产、销、用、管的情况差异很大,由各地省级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本省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使得对本地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制定更有针对性、执行更有实效;但也带来另外的问题,就是各地规定要求的不一致将给今后电动自行车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和全行业统一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带来难度。
③本次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的技术依据是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该标准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但目前电动自行车行业及产品现有状况与现有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相去甚远,如果各地在自行制定本地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同时,再自行制定各自的技术要求的话,可能会削弱本次监管工作对该标准的依存度和具体要求的一致性,从而影响监管工作的实际效果。
④由于电动自行车行业实行的是许可证制度,企业只要符合《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的要求且无违法现象就应准许其正常生产经营,因而从生产源头对 “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治理也非易事。本“通知”的发布宣告将对销售、流通渠道和用户进行管理,也就是说从“没有了市场的商品也就不再是商品”的观点出发,对市场和用户加强管控,从根本上清除“超标”电动自行车存在的“土壤”,应能取得显著的管理效果。
⑤虽然通过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市场和用户管理使得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特别是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控力度得到很大加强,但由于是直接面对各级销售商和广大终端用户,涉及到部分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客观上对政策把握和执行尺度需更加严格和谨慎,其难度较大。
⑥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迅速发展时期,对群众加强道德观念教育、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教育、加强基础常识和基本技能教育,对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特别是对彻底杜绝“超标”电动自行车,将具有决定性作用。
目前,江苏全省、武汉、福州、昆明、海口、泉州、柳州等部分省会及大中城市都已纷纷展开了相应工作,包括对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的检查、在用车辆上牌、上路车辆违规及“超标”车辆上路现象进行治理整顿(如“分段管理、区别对待”等)等,部分地区还建议电动自行车驾驶者应购置“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可见,“通知”的发布实施推动了对电动自行车产业综合管理的全面展开。我们期待着电动自行车产业步入法规健全、有序发展的良性循环阶段,为公众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产品,协助社会建设有序、和谐的交通环境。(来源:中国摩托车网作者:郭凌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