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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广泛征求民意

2011-04-18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和登记上牌、上路行驶规范、超标车的管理等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昨日,本报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多名市民,他们大多认为电动自行车能够上牌是件好事,但对于超标车只能再使用3年的规定却产生较大分歧。武汉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势在必行,该《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是综合考虑城市管理和当前现实等因素作出的。

解读

最高时速限定15公里超标车或只能再骑3年

销售和上牌实行目录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要能实现人力骑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由交管部门负责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销售和登记上牌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即列入目录的品种方可上牌。车主应在规定时间内(依立法日期确定,之后新购电动车于购买之日30天内),持身份证件、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到辖区交管部门申请,当天登记上牌,发给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逾期不申请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民郭先生:规范管理好,早就该这样做了!电动自行车在路上随意跑,对骑车人和行人都构成威胁。希望通过上牌管理,能让电动车更加有序。

私家车主付涛:我经常看到一些电动自行车在车流中穿行,不遵守交通规则,特别是上下班高峰时,严重影响交通。希望《暂行办法》能解决这个问题。

已购超标车只能再骑三年

目前,大量电动自行车无脚踏装置,时速、功率、自重等超过国家标准,可能不能被列入目录。此前已购买的超标电动车怎么办?《暂行办法》规定: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管理,核发行驶证和临时通行号牌,参照非机动车管理,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市民陈先生等:这个规定比较合理,3年缓冲期后,那些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车基本上可以报废了。

电动车主朱先生等:电动自行车的现行标准是1999年制订的,江苏、浙江等电动自行车产业发达的地方都在争取修改这一标准,武汉是不是也应该适当放宽?

超标电动车或被禁止出售

《暂行办法》规定:对销售未列入武汉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品种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销售者限期办理目录登记手续;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电动车主胡女士等:目前市面上有脚踏板的电动自行车品种少、跑得慢、开不远。希望有关部门引导商家生产既符合国家标准、电池“耐力”又比较强的产品。

电动车主高先生:在远城区不禁止摩托车的地方,可否将超标电动车纳入摩托车管理呢?

鼓励车主以旧换新办保险

《暂行办法》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主、铅酸蓄电池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处理;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为电动自行车办理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允许销售者先行代理预登记、证件快递等措施,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服务。

电动车主张先生:电动车确实应该办保险,于人于己都有好处,但《暂行办法》中只是“鼓励”,希望尽快出台具体办法,最好在登记上牌前强制办理,费用可定得低一点。

私家车主杨辉:我认为不仅要给电动自行车买保险,还应对骑车人进行一定的交通安全常识培训,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实行记分制,建立年审制度,促进电动自行车依法、安全行驶。

最高时速不能超过15公里

《暂行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应当在非机动车道或道路右边行驶,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须下车推行;设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等。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城区禁鸣区域内鸣喇叭,不得酒驾。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武汉行驶。

市民王先生等:限速15公里/小时,这个标准是不是太低了?现在的电动自行车几乎都超过这个速度,一般都在20-38公里/小时。另外,如果时速超过15公里,如何确认?《暂行办法》中对超速行驶并无罚则,这项规定会不会执行不了?

无牌电动车上路一律扣留

《暂行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擅自安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责令当事人在指定地点将车辆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擅自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扣留车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50元;未携带行驶证、未安装号牌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违反规定鸣喇叭的,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将被依法扣留车辆、罚款3000元。

市民颜先生:现在有很多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如果再不严管,很可能像当年的麻木一样泛滥,成为新的城市问题。

武汉市交管局透露制定《暂行办法》的原则

兼顾城市管理和现实

昨日中午,本报记者采访了武汉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他透露,《暂行办法》的制定兼顾城市管理和当前现实,基于三个原则:电动自行车一定要登记上牌;一定要给超标电动自行车以出路;一定要对电动自行车严格管理。

这位负责人介绍,十多年来,武汉市的电动自行车增长迅速,数量十分庞大,但由于种种原因,它们长期“身份”不明,处于管理空白地带,交通安全、被盗等问题十分突出。考虑到该市公共交通体系目前尚不完善,公交分担率仅为23.8%,大量市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市民需要电动自行车,因此对其予以登记上牌、纳入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其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范,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使用,必须符合非机动车的特性。但武汉目前有大量超标电动车,简单地对其一禁了之不太现实,因此给予3年的缓冲期(自《暂行办法》实施时算起)。

第三,根据统计,今年以来,武汉全市的交通事故中,30%涉及电动自行车。为了营造和谐的交通环境,必须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严格管理,不能任由其“天马行空”。

采访中,这位负责人回避了对《暂行办法》具体条文的解析。他说:“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稿,就是要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作为主管部门,这个时候我们不宜发表过于细致的观点。”

对部分市民提出的电动自行车时速限制是否太低、对超标车设置3年缓冲期是否合理、超标车可否纳入摩托车管理及电动车的记分、年审、保险等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以上都是征求意见的内容,欢迎广大市民踊跃提出意见和建议。(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