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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单车何去何从深圳主张“限”

2011-04-27

市人大常委审议《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订一稿)》——

本报讯 (记者崔宁宁、刘畅)60万辆的电单车保有量、去年269起涉及电单车的交通伤亡事故、事故造成64人亡333人伤,一连串的数字提醒人们,深圳的电单车问题已成为保障交通安全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到底是禁还是限?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订一稿)》(下称《草案》),与会代表们就电单车的管理问题展开热议。

“电单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行人的安全出行很难保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傅伦博直言电单车的危害。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聚声说,“在电单车管理上,我们立法需要慎重”。而深圳也印证了“慎重”这一点,在这禁与放两种模式上谋求平衡,在“限制”上下功夫。该《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公共交通覆盖情况和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限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上路行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特定路段、时段,限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上路行驶。

限制区域 上牌管理

有与会代表提出,单单划定限制区域和时段还不够,电单车问题是个系统问题,从源头治理会给电单车管理带来便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林娜建言,完全禁止电单车上路可能性很小,“但可以从销售源头上控制,设定可销售电单车的规格,比如规定马力、自重等标准,凡超过规格的电单车皆予以禁止上路行驶”。

除此之外,上牌管理也是一种管理手段。要是能够通过审核上牌的电单车,管理部门在管理上会方便许多。还有代表认为,电单车要区分对待,对于一些马力小、潜在危害程度低的电单车不需上牌可上路。

宝安、龙岗等地公交、地铁等公交设施建设不配套。有与会代表认为,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多种出行方式,才是解决电单车问题根本所在。

建言《草案》 精彩点击

市人大代表杨勤:“用‘重典’治理,效果会更好。在香港地铁逃票的处罚措施是罚款5000元或是6个月监禁,只有这样的处罚程度才能增强震慑力。建议《草案》在制定上提高处罚力度。”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庄创裕:“一条断头路存在五六年的时间,虽然不断有群众反映,但就是不见解决。我建议,在道路设施规划方面,必须要建立起问责机制,督促主管部门拿出解决方案。”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富海:“《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之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议政府受理建设单位手续申报时,‘改串联为并联’,简化建设单位申报手续和流程。”(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