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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重在引导

2011-10-21

9月29日,商务部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标准》),开始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30日。

其实早在2006年,商务部就曾发布了一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不过并未正式出台。我国现行的机动车报废标准,仍是以1997年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为基础,经过1998~2002年间不断出台各种补充政策而不断形成的,包括《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以及《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如果此次新《标准》能顺利出台,将是我国机动车报废标准近10年来的首次更新。

新《标准》没规定私家车报废年限

我国现行机动车报废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主要采用以使用年限为主、使用里程为辅的控制方式;而新《标准》将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使用年限只是报废标准之一,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采用引导报废。

新《标准》与现行报废标准相比,最为明显的变化是,新《标准》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对私家车没有规定具体的报废年限。

根据现行的汽车报废标准,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期限为15年,虽然也规定可延长使用年限,不过条件是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年审的频次也要增加。根据规定,15年以上的私家车年审的频次根据相应的车况确定。而新《标准》中,并没有特别指出对非营运的小、微型客车及大型轿车年审的规定,对此类车型引导报废的最大行驶里程从50万千米增加到60万千米。

新《标准》对营运载货汽车的使用年限与行驶里程标准也有所放宽。现行报废标准规定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为8年/40万千米,轻、中、重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为10年/40万千米;新《标准》中,微型载货汽车的报废条件为12年/50万千米,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为15年/60万千米。

另外,新《标准》的内容更加具体和细化,比如增加了对变更使用性质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如何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的具体规定。在现行的报废标准中,只规定了“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在新《标准》中,规定具体到了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间的相互转换、不同类型营运载客汽车的相互转换、汽车转出登记所属的地区及载货汽车间的转换等不同的标准。新《标准》还特别强调,“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辖区。”

新《标准》未降报废车的监管力度

虽然新《标准》与现行报废标准相比,在汽车的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上都有所放宽,但这并不意味着新《标准》在监管力度上降低了很多。

记者发现,新《标准》中引入了“强制报废”的规定,达到所规定的使用年限就是“强制报废”的标准之一。而在现行的报废标准中,规定中指出“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虽然延长期有限制,但使用年限并不构成“强制报废”。

除了使用年限,新《标准》还规定了另外三条强制报废标准,分别为: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两版征求意见稿“同中有异”

新《标准》与2006年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06版《意见稿》)相比,总体思路与基本结构相同;但新《标准》在06版《意见稿》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完善,二者略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新《标准》更注重汽车的环保能力。在制定过程中,新《标准》除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外,还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其次,新《标准》将06版《意见稿》中的7条强制报废规定精简为4条,去掉了“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三条规定;并将“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一项,改为“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另外,在对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规定上略有变动。06版《意见稿》已经规定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无使用年限”,在新《标准》中又添加了“大型非营运轿车”;而原本取消了使用年限的专项作业车,在新《标准》中细分成了有载货功能和无载货功能两类,重新规定了使用年限,分别为15年和30年。

新《标准》的汽车类型划分更加具体,尤其在载货汽车与半挂车中加入了危险品运输功能一项,而且危险品运输一项的车型使用年限与行驶里程都比其他同类车型更短。

06版《意见稿》发布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过最终还是没能正式出台。多数网民和汽车用户希望能通过此次征求意见,尽快推出适合当今汽车市场需求的报废标准。(来源:中国工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