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增城检验检疫局在对辖区内某生产企业申报出口的一批摩托车成套散件产品进行资料审核时,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遂作出不予出口的处理。
该批拟出口非洲贝宁的货物涉及摩托车392辆、货值约19万美元。发货人不在《2014年度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内,无授权出口经营资格,根据规定,增城局对该批产品出具了《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予出口。
为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转变摩托车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国摩托车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五部委于2005年12月开始,陆续下发了《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出口经营企业出口摩托车整车,必须获得具有资质条件的摩托车生产企业的授权,且列入当年的《出口企业名单》,才能出口授权企业生产的产品。 《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