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国家工信部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432号建议的答复》。
在这份答复中,工信部就9月份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将四轮低速电动车纳入摩托车类别管理标准”给出了明确回复,并在全网进行了信息公开。
答复中介绍了低速电动汽车的概念及发展现状,并强调工信部正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要求,稳步推进“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治理思路,国家标准也正在紧急制定当中。
工信部强调:四轮低速电动车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类产品。由于价格低、无使用门槛,产销规模不断扩大,部分地区出现了爆发性增长的情况。一方面解决了部分人群的机动化出行需求,另一方面其无序发展也带来一系列负面问题。
同时工信部明确,低速电动车不会纳入摩托车管理,而是属于特殊一类机动车辆。
一是坚持标准引领,加快制定低速电动车产品技术标准,奠定“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工作基础。
二是将低速电动车纳入《公告》管理,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管,规范企业生产销售既符合标准、又符合群众需求的产品。
三是完善低速电动车上路行驶管理规定,研究制定统一的低速电动车牌证、登记注册、驾驶资质以及相关税费等规定,规范低速电动车使用。
四是发挥地方人民政府在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设定本地区路权和时限。对不合规车辆,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设置过渡期,分期淘汰,解决存量问题。
据悉,涉及到对四轮低速电动车的定位和使用管理方式,社会各界以及相关部门间意见分歧较大。
从国外情况看,欧美日等国家(地区)也出现了低速电动车这类产品,其对四轮低速电动车的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日本按小型汽车进行管理,美国按低速车辆类别进行管理,欧盟按L6/L7类车辆进行管理。
低速电动车是特殊一类机动车辆,应根据其微型、短途、低速、特定区域内载客使用的定位,来界定其外廓尺寸、重量、驱动功率、核载人数等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以及车辆管理方式。
关于车辆电池,工信部倡导使用技术性能高、污染低的新能源动力电池。对于不合规的在用低速电动车,我们也建议给予一定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逐步淘汰。
目前,工信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四轮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关于低速电动车的车辆类别及相关技术要求将在标准中予以明确。
下一步,工信部将抓紧开展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按照“三个一批”基本原则,加快推动规范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标准早日出台落地。
近几年来,低速四轮电动车在国内迎来了快速增长期,其在3,4线城市中出现了销量的井喷。相比两轮代步工具,其拥有遮风挡雨,空间大,操控简单等优势。而且价格相比汽车又便宜很多。这也促使不少中老年人,甚至年轻人,将其列为4轮代步工具的首选。
甚至不少摩托车品牌,都转型生产这类的产品,其中就包括大阳。
不过,无牌上路,驾驶员缺乏相应培训,产品技术落后,这些因素也成为低速四轮代步车备受诟病的原因。其近几年的野蛮发展史,也与当年的超标电动车颇为相似。
只要合法合规,任何交通工具都有它存在的价值与意义,至于最终的市场价值,都交由消费者来投票决定。
不过,在讨论低速四轮代步车价值之前,更需要的是将其关进规则的笼子,任何交通工具都应该是交通规则的遵守者,而不是破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