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9日讯, 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该草案对电动自行车实施全环节管理,明确电动三轮、四轮车机动车属性,并对草案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3年过渡期。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富莹介绍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本市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和租赁自行车数量增长迅猛,但相应的管理制度滞后,与此相关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比如,生产、销售源头管理乏力,不少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社会。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绝大部分由外地生产流入,本市对生产环节无法有效监管,销售环节又存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措施权威性不够等问题,导致源头管理不力,不少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社会。据有关行业协会统计,本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300多万辆,占到电动自行车总数的80%。再比如,共享单车发展迅速,相应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滞后。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共享单车投放数量已达220多万辆,共享单车的飞速发展给市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非机动车道路和停放设施的使用带来冲击,以共享单车为主的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无序发展挤占公共资源等问题突出。
现有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规定不完善,管理依据不足。例如,针对自平衡车、独轮车等上路使用,拼装、改装非机动车,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非机动车停放规范和禁止停放区域等,均缺乏明确规定。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健全对非机动车的管理制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非机动车管理立法原为2017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中力争完成的规章项目,由于所涉法律关系复杂、利益群体较多、各方诉求多元,审查过程中市委研究决定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项目。
此次对非机动车管理立法,将对电动自行车实施全环节管理,立足电动自行车问题产生根源,针对本市电动自行车外地生产、本市销售使用的实际情况,重点加强对车辆销售、登记、使用环节的管理。
李富莹介绍说,就社会普遍关注的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草案明确其机动车的属性,即摩托车、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永介绍说,法律上的“非机动车”与人们概念中的“非机动车”含义不尽相同,并非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交通工具都可称为非机动车,目前只有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才可以称为“非机动车”。一直以来,人民群众强烈呼吁加强对本市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违规违法行为的管理。市十四届人大期间共有51位代表明确提出相关建议,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共有6位代表明确提出此类建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市政府应尽快研究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全环节管理,优化道路通行环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李富莹介绍说,考虑到部门依法履职是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的基础,草案逐一明确了规划国土、交通、工商、质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就非机动车管理的具体职责。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登记、道路通行和道路停放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占道停放的废弃非机动车的清理。
为了便于市民购买、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草案规定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公示,对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市民可以放心购买。草案还要求销售企业公示销售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是否列入本市公示目录,并向购买人承诺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登记的,为购买人办理退换货。草案还规定,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对销售者实行实名登记,明确销售责任并采取措施,确保通过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
明确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类型、登记材料要求和登记程序。为了方便市民办理登记,规定本市对公示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推行带牌销售,销售者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可以当场为购买人办理登记。
对存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政策,对草案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规定申请悬挂临时标识方可上路行驶,未悬挂标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过渡期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草案仅规定了过渡期期间的长度,没有明确该期间的起止时间,不利于法规的实施,建议修改为:“过渡期3年,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另外,草案关于过渡期内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的处罚过于严苛,有悖于设置过渡期的初衷,建议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标志等情形的处理方式,修改为:“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扣留,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标识,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标识的,应当及时退还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