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技发〔2005〕716号
【发布日期】2005-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
按照《关于鼓励企业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指导意见》(商技发〔2005〕613号)关于逐步完善对外贸易技术服务体系的规划和安排,商务部已于2005年制订并发布了20项“出口商品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现决定设立首批“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技术服务中心”)。
商务部组织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行业权威、技术过硬、经验丰富、诚信守法、服务企业”的要求,对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了审定,同意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等19家单位(见附件)设立“技术服务中心”。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本着“集中优势资源,加强政府引导,服务对外贸易”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和管理办法,对“技术服务中心”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并鼓励开展跨行业、跨领域合作。“十一五”期间,为企业提供的“技术指南”、技术服务等将至少涉及年出口额50%的商品,要通过构建和完善对外贸易领域的技术服务体系,努力培育并显著提高企业主动适应国际市场技术要求的能力;应用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提高对外贸易综合效益的能力;实现自主创新,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的能力。
上述19家单位要尽快落实“技术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配备良好的人才、资金、技术、设备等服务条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的服务领域,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一方面,要围绕“技术指南”开展系列基础工作,如:定期调整和完善所负责的“技术指南”;及时为企业提供与“技术指南”相关的咨询服务;按照统一规划推广“技术指南”等。另一方面,要努力探索为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多种方式,如:研究并推广对外贸易领域急需的关键技术,为企业跨越国外技术壁垒服务;研究并推广对外贸易领域急需的节能、环保等方面的高新技术,为提高对外贸易的综合效益服务;帮助企业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技术开拓国际市场,为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服务等。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经上报商务部并列入统一规划,可成立省级“技术服务中心”,承担本地区对外贸易技术服务的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14 计算机及其附件 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15 中小电机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